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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03 22:58 点击次数:163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 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 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 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上市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 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金不受此限制。 A.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B.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8)条外,若基金超过上述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在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至托管账户 之日起开始。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 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 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常营业活动。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 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 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导致的损失; 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但 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 托管职责。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同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 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 的损失。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从其规定办理。 实益所有人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其他款项收付指令、资金清 算、代为行权等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行使委托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等有关事项。本合同项下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指令仅通过基金 托管人发送境外托管人,除非经基金托管人授权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授权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被授权人 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 知; 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 交易结算指令及代为行权指令等;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 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 程序和方式; 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 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 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授权书。授权通知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授权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日 期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载明日期的,自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确认回复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变更通知应载明新被授权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的信息、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及授权变更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载明的日期 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载明日期的,自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 认回复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 通知与原件不符,以原件内容为准。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传真的授权通知或授权变更通知 与原件不符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 金额、账户等所有指令执行的必需要素。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指令程序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及授权范围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 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 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被授权人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1)S.W.I.F.T.指示,经双方认证的 S.W.I.F.T.安排; (2)加密传真; (3)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发送的电传; (4)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某些信息的传送; (5)被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指令;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经测试鉴定的其 他通讯方式。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 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 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将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 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如有疑 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金管理人签署文 件或做出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 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该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 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该延误负责。 若被授权人没有按照 7.4 中 2 条规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或指令未经被授权人 适当签署或基金托管人无法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 实性,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因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该 错误指令指基金托管人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检查出错误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 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正确 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 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 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境 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 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 境内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境内现金汇划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适用本协议第 (1)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 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 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向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的现 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 以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 需现金。在基金管理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 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 否则境外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享有 留置权或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享有处置相应证券的权利。当境外托管人从本基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4)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 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 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 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工作日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按工作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资产资金交 易及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核对托管资产的 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净申购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净赎回款项。 请确认日的 12: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 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 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 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外汇汇率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汇 率报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人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达到 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 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经汇率调整)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基金拆分、合并等),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相关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比例。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 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 于根据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信息披露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相关境外投资顾问费用应当从管理费中支 取。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累计 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取以下 a)、b)中孰高者: a)按指数使用协议规定的费率每日计提金额的累计值; 每日计提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b)按指数使用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均摊到每日的累计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根据本条第(一)款“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包含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 有的与境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接收相应文件。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会备案。 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 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券交易活动;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产;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第三方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相 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托管人与境外托管 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当地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为导致另一方遭受的间接的、偶然的、衍生的、特殊的以及惩戒性方面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 及本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境外投资行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 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或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并且实时关注境外托管人财务状况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 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 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 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协议双方须 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失等。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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